來源: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傳染性,會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危險廢物的污染不像廢水、廢氣那樣敏感直觀,因此人們對危險廢物的危害認識不足,且對其治理水平也遠遠落后于對廢水、廢氣的治理。控制危險廢物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危害,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一個重大環境問題。世界各國政府對危險廢物和其他固體廢物的非法轉移和安全處置越來越嚴格。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1989年3月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并于1992年生效,我國是《巴塞爾公約》較早締約國之一。
《巴塞爾公約》的正式名稱為《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1989年3月22日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瑞士巴塞爾召開的世界環境保護會議上通過,1992年5月正式生效。已有近百個國家簽署了這項公約,中國于1990年3月22日在該公約上簽字。
《巴塞爾公約》旨在遏止越境轉移危險廢料,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出口和轉移危險廢料。公約要求各國把危險廢料數量減到較低限度,用較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式盡可能就地儲存和處理。公約明確規定:如出于環保考慮確有必要越境轉移廢料,出口危險廢料的國家必須事先向進口國和有關國家通報廢料的數量及性質;越境轉移危險廢料時,出口國必須持有進口國政府的書面批準書。公約還呼吁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通過技術轉讓、交流情報和培訓技術人員等多種途徑在處理危險廢料領域中加強國際合作。
1995年9月22日,100多個國家的代表在日內瓦通過了《巴塞爾公約》的修正案。修正案禁止發達國家以Z終處置為目的向發展中國家出口危險廢料,并規定發達國家在1997年年底以前停止向發展中國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險廢料。
危險廢料指國際上普遍認為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態毒性和傳染性等特性中一種或幾種特性的生產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前者包括廢料、廢渣、廢水和廢氣等,后者包括廢食、廢紙、廢瓶罐、廢塑料和廢舊日用品等,這些垃圾給環境和人類健康帶來危害。據國際環境保護組織的估計,目前,全世界每年產生的垃圾約有100多億噸,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產生于工業發達國家,這些廢料只有極少一部分目前能回收利用。美國是世界上產出垃圾較多的國家,一年產出生活垃圾2億多噸,工業垃圾22億多噸,年人均產出約800公斤垃圾。
20世紀80年代以來,工業發達國家制定了越來越嚴格的保護本國環境的法律,各國處理危險廢料的代價也越來越高,因此,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對危險廢料處理實行損人利己的政策,縱容、默許和支持它們的企業將危險廢料轉移到其它國家。美國是世界上較大的危險廢料輸出國,每年要向境外傾倒200多萬噸危險廢料。
發展中國家受經濟條件和技術水平等限制,是危險廢料越境活動的較大受害者。廣大發展中國家強烈譴責發達國家以鄰為壑、轉嫁污染的惡劣行徑,包括我國在內的100多個發展中國家都明令禁止進口危險廢料。1991年,非洲統一組織環境部長會議作出決定,禁止非洲各國進口危險廢料,并決定堵截經過非洲轉運的任何危險廢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