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草案)》
時間:2020-10-11 14:29來源:水環境與水生態評論(0)分享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0月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部署做好今冬明春電力和煤炭等供應,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經濟平穩運行;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草案)》。
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草案)》。草案突出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污染防治等制度規定,嚴格設定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全文速覽!《黃河保護立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現將《黃河保護立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5月2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站(網址://www.mwr.gov.cn),通過網站首頁的法規草案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水利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5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黃河保護立法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aguichu@mwr.gov.cn。
水利部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附件1:黃河保護立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黃河保護立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來源:水利部
黃河保護立法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D一章 總 則1
D一條 (立法目的)1
第二條 (適用范圍)1
第三條 (基本原則)1
第四條 (管理體制1)1
第五條 (管理體制2)2
第六條 (標準體系)2
第七條 (水資源較大剛性約束)2
第八條 (資源狀況調查)3
第九條 (科學技術)4
第十條 (宣傳教育)4
第十一條 (公眾參與)4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5
第十二條 (規劃引領)5
第十三條 (涉水相關規劃編制)5
第十四條 (規劃水資源論證)5
第十五條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5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應急和分區管控)6
第十七條 (水資源分區管控)6
第十八條 (河湖管控)7
第十九條 (水沙統一調度)7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9
第二十條 (生態治理修復)9
第二十一條 (自然保護地)9
第二十二條 (源頭保護)9
第二十三條 (上游保護修復)10
第二十四條 (中游水土流失預防)10
第二十五條 (水土流失綜合治理)10
第二十六條 (淤地壩建設和管理)11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11
第二十八條 (三角洲保護修復)12
第二十九條 (河口治理)12
第三十條 (生態用水保障)12
第三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13
第三十二條 (地下水超采治理)13
第三十三條 (河湖健康評價)13
第三十四條 (野生動植物保護)14
第三十五條 (水生生物和漁類保護)14
第三十六條 (農田、礦山生態整治和土地復墾)15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16
第三十七條 (江河水量分配)16
第三十八條 (地下水總量和水位控制)16
第三十九條 (區域和行業用水管控)16
第四十條 (水資源調度)17
第四十一條 (嚴格取水管理)17
第四十二條 (用水定額)18
第四十三條 (計劃用水和計量)18
第四十四條 (節水評價)19
第四十五條 (行業節水)19
第四十六條 (有償使用和市場調節)19
第四十七條 (水資源配置)20
第四十八條 (非常規水源利用)20
第四十九條 (水資源考核)20
第五章 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22
第五十條 (水沙調控和防洪減災體系)22
第五十一條 (工程體系)22
第五十二條 (水沙調度)22
第五十三條 (防洪調度)23
第五十四條 (防凌調度)23
第五十五條 (防汛抗旱指揮)23
第五十六條 (灘區治理)24
第五十七條 (河道采砂管理)24
第五十八條 (重點水庫庫區管理)25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26
第五十九條 (水環境質量標準)26
第六十條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6
第六十一條 (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26
第六十二條 (排污許可)27
第六十三條 (排污口監管)27
第六十四條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27
第六十五條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監管)28
第六十六條 (新污染物環境調查和評估)28
第六十七條 (農業面源污染控制)28
第六十八條 (城鄉人居環境整治)29
第六十九條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29
第七章 高質量發展30
第七十條 (城市和縣城發展)30
第七十一條 (美麗鄉村建設)30
第七十二條 (城鄉融合)30
第七十三條 (產業布局)30
第七十四條 (現代農業發展)31
第七十五條 (綠色發展)31
第七十六條 (基礎設施完善)32
第七十七條 (科技創新)32
第七十八條 (對外開放)32
第七十九條 (碳達峰)32
第八章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34
第八十條 (宗旨)34
第八十一條 (規劃編制與實施)34
第八十二條 (記錄共享)34
第八十三條 (遺產保護)34
第八十四條 (傳承載體)35
第八十五條 (文藝創作)35
第八十六條 (公共文化)36
第八十七條 (文化產業和文旅融合)36
第八十八條 (研究與交流傳播)36
第九章 保障與監督38
第八十九條 (財政支持)38
第九十條 (價格機制)38
第九十一條 (稅收金融)38
第九十二條 (生態補償)39
第九十三條 (監測和信息共享)39
第九十四條 (定期報告工作制度)40
第九十五條 (政府目標責任考核)40
第九十六條 (約談)40
第九十七條 (聯合執法)40
第九十八條 (損害賠償)40
第九十九條 (司法機制)41
第十章 法律責任42
D一百條 (公職人員責任)42
D一百零一條 (生態環境責任)42
D一百零二條 (水土保持責任)42
D一百零三條 (養殖等責任)43
D一百零四條 (節水責任)43
D一百零五條 (水資源管理責任)44
D一百零六條 (河湖管理保護責任)44
D一百零七條 (水污染排放責任)45
D一百零八條 (礦山生態修復責任)45
D一百零九條 (生態敏感脆弱區責任)45
D一百一十條 (遺產保護責任)45
D一百一十一條 (侵權賠償)46
D一百一十二條 (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46
第十一章 附則47
D一百一十三條 (用語解釋)47
D一百一十四條 (生效時間)47
D一章 總 則
D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障黃河長治久安,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推動高質量發展,讓黃河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黃河流域實施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以及黃河流域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黃河流域,是指黃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陜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基本原則)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
第四條(管理體制1)
國家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國家黃河流域協調機制),統籌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和年度工作安排等,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相關重大工作的落實情況。
國務院發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國家黃河流域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修復、保障黃河長治久安、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等責任。
第五條(管理體制2)
黃河流域保護治理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推動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黃河流域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流域管理和監督職責,加強流域防洪、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監測、調度、監督等工作,承擔支撐保障國家黃河流域協調機制相關工作。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黃河流域各級河湖長負責河湖管理保護相關工作,各級林長負責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標準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黃河流域建立健全生態保護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沙調控、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文監測、水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等標準體系。
第七條(水資源較大剛性約束)
國家在黃河流域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把水資源作為較大剛性約束條件,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促進人口和城市科學合理布局,構建與水資源承載力相適應的現代產業體系,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開展黃河流域水資源評價,組織制定取用水總量和強制性用水定額等水資源剛性約束控制指標。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
第八條(資源狀況調查)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黃河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并向社會公布黃河流域自然資源狀況。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黃河水資源、水沙變化調查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普查,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并向社會公布黃河流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和評價。
第九條(科學技術)
國家黃河流域協調機制設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和人員對黃河流域重大發展戰略、政策、規劃和重大科技問題等開展專業咨詢。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修復、水沙調控、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土保持、水文、水污染防治、抗旱林草種苗等重大科技問題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第十條(宣傳教育)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河情水情、生態保護、水資源節約利用、黃河文化和高質量發展等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公眾參與)
國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防汛抗旱、推動高質量發展、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活動。
對在黃河流域保護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二條(規劃引領)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充分發揮對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和指導作用。
國務院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保護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三條(涉水相關規劃編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編制黃河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對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作出總體部署,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四條(規劃水資源論證)
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交通、市政、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有關專項規劃和重大產業、項目布局以及各類開發區(新區)規劃,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未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或者規劃不符合水資源剛性約束控制指標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相關規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國家對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用途管制。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所轄范圍內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黃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黃河流域嚴格限制國土空間用途轉換。禁止使用耕地從事非農業活動,嚴格限制將糧食種植用地轉為其他類型農用地。未經國務院批準,禁止將基本農田轉為城鎮空間。禁止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空間轉為城鎮空間和農業空間。
黃河流域嚴格控制新建人工湖、人造濕地、人造水景觀。國家黃河流域協調機制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黃河流域新建人工湖、人造濕地、人造水景觀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應急和分區管控)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與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相銜接,加強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十七條(水資源分區管控)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黃河流域水資源承載力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劃定水資源超載區、臨界區、非超載區,實行差別化管控。
超載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超載治理方案,綜合采取強化節水、水源置換、產業結構調整、農業結構調整、休耕輪作、嚴格監管等措施,實施超載區綜合治理。臨界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資源超載。
第十八條(河湖管控)
國家加強黃河流域河湖管理保護,劃定河湖管理范圍,對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準入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線。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圍,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其他河湖的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準入負面清單,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河湖準入負面清單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家支持黃河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河湖水域岸線保護修復、退耕還濕、退養還灘,建設集防洪、生態保護等功能為一體的綠色生態廊道。
第十九條(水沙統一調度)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統籌防洪減淤、城鄉供水、灌溉用水、生態保護、水力發電等多目標,建立水資源、水沙、防洪防凌綜合調度體系,實施黃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統一調度,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條(生態治理修復)
國家對黃河流域生態系統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黃河流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統籌推進黃河流域各項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第二十一條(自然保護地)
國家加強對黃河河源、河口、草原、濕地、黃土高原以及烏梁素海、東平湖等湖泊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國務院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在三江源、祁連山、若爾蓋草原、甘南濕地、河口等重要生態區域,依法設立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推進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自然保護地涉及河道管理范圍的,應當滿足防洪和河道管理要求。
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制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源頭保護)
國家保護黃河干流和支流水源涵養區,保護冰川、高原凍土、高寒草甸、草原等重要生態系統,維持扎陵湖、鄂陵湖、約古宗列曲、瑪多河湖群等河湖天然狀態。
在黃河干流和支流水源涵養區,禁止占用或者改變河湖、濕地用途,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干河湖、濕地,禁止截斷河湖、濕地的水源,禁止在河湖、濕地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采礦、取土等破壞河湖、濕地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上游保護修復)
國家加強黃河上游生態系統保護。國務院及黃河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重要生態區、生態脆弱區劃定公益林,實施嚴格管理。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加強黃河流域重要生態區的天然林、草原保護修復和荒漠化防治,科學劃定封禁保護區,開展防護林建設、草種改良和退化林草修復,防治有害生物,恢復天然植被,防治土地荒漠化。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草原資源和植被保護,實施禁牧封育、退耕退牧還林還草、防沙治沙,管控不合理建設活動。禁止實施高耗水造林工程。
第二十四條(中游水土流失預防)
國家加強對黃河流域子午嶺-六盤山、呂梁山、秦嶺北麓等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及渭河、汾河等重要支流源頭區的水土流失預防。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推行以縣域為單位的水土流失總量控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禁止開墾的陡坡地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并公告。
第二十五條(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黃河流域砒砂巖區、粗泥沙集中來源區和水蝕風蝕交錯區等生態脆弱區保護和治理,開展土壤侵蝕和生態狀況監測評估,實施重點防治工程。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綜合整治、黃土高原塬面治理保護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采取塬面、溝頭、溝坡、溝道等防護措施,加強多沙粗沙區治理,開展生態清潔流域建設,加強檸條、沙棘等適地植被建設。
第二十六條(淤地壩建設和管理)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淤地壩建設,加快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和老舊淤地壩提升改造,布設安全監測和預警設施,實施重要淤地壩動態監控和安全風險預警;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建設標準;將淤地壩工程防汛納入地方防汛責任體系,落實管護責任。禁止擅自占用、損壞淤地壩。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健全淤地壩注冊登記、風險隱患排查和安全認定制度,建立淤地壩信息監測機制。
第二十七條(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生產建設單位及施工等參建單位應當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生產建設活動水土保持監管,督促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標準。
第二十八條(三角洲保護修復)
國務院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山東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黃河三角洲濕地保護修復,加強鹽沼、灘涂和淺海濕地生物物種資源、鳥類棲息地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黃河三角洲及鄰近海域生態環境監測,開展對黃河三角洲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河口治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制定實施黃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規劃,穩定河口流路,保持入海河道暢通,保障河口防洪防凌安全,維護河口生態功能。
山東省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退塘還河、退耕還濕、退田還灘,實施清水溝、刁口河生態補水,嚴格控制油田開采、圍墾養殖、港口航運等經濟活動對河口生態系統的影響。禁止侵占黃河入海備用流路。
第三十條(生態用水保障)
國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用水保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黃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斷面生態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其他河流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由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黃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斷面生態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態水位達不到要求的,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提出整改意見,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落實。
第三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黃河流域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其他飲用水水源地名錄。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強飲用水備用應急水源建設。
第三十二條(地下水超采治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劃定黃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區,并向社會公布。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的綜合治理。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河湖健康評價)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河湖健康評價指標體系。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河湖健康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三十四條(野生動植物保護)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黃河流域數量急劇下降或者極度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和受到嚴重破壞的棲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區、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開展修復,修建遷地保護設施,建立野生動植物遺傳資源基因庫,進行搶救性保護。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黃河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黃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與觀測網絡建設,定期評估生物受威脅狀況以及生物多樣性恢復成效。
第三十五條(水生生物和漁類保護)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黃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組織開展黃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評價,并將結果作為評估黃河流域生態系統總體狀況的重要依據。黃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應當與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銜接。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組織開展黃河流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和珍貴瀕危物種救護,建設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國家對黃河流域重點水域實行禁漁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農田、礦山生態整治和土地復墾)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退化農用地生態修復,實施農田綜合整治,改善農田及周邊生境;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國家在黃河流域實施較嚴格的損毀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由生產建設單位負責復墾,其他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復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三十七條(江河水量分配)
黃河流域水資源的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實施深度節水,推動用水方式由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
國家對黃河水量實行統一配置。制訂和優化黃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應當統籌當地水和外調水,常規水和非常規水,科學確定水資源可利用總量和河道輸沙入海水量,充分考慮區域用水狀況、節水水平等,分配區域地表水取用水總量。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商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制訂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訂本行政區域其他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地下水總量和水位控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黃河流域省級行政區域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行政區域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市縣級行政區域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區域和行業用水管控)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表水取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控制指標,并符合生態流量管控要求;地下水取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地區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要求。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各行業需水、節水標準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業、工業、生活及河道外生態環境等用水量控制指標。
第四十條(水資源調度)
國家對黃河流域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黃河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規執行。
黃河流域外取用黃河水的河南省、山東省其他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取用的黃河水量,納入水資源調度管理。
第四十一條(嚴格取水管理)
在黃河流域水資源超載區,應當暫停新增取水許可,但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除外。在臨界區,應當嚴格限制新增取水許可。
黃河流域嚴格限制高耗水項目建設,列入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予審批。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
黃河流域嚴格限制向外流域擴大供水量和新增灌溉用水量。因國家戰略確需新增用水量的,應當嚴格進行水資源論證,并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申請。
在黃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地表水取水,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取水許可的審批,其他取水由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指定河段和限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二條(用水定額)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黃河流域農業、工業用水效率目標,組織制定黃河流域主要農作物、工業和服務業強制性用水定額。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深度節水控水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嚴于國家用水定額的地方用水定額,按照法定程序公布;對國家用水定額未作規定的,可以制定地方用水定額。
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用水定額,用水水平未達到強制性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改造。
第四十三條(計劃用水和計量)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用水量達到規模以上的取用水單位實施計劃用水管理,依據用水定額嚴格核定計劃用水量,實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取用水規模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規模以上取用水單位應當安裝在線監測計量設施設備,并將監測數據傳輸至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節水評價)
開展水資源論證,應當將節水評價作為重要內容。節水評價應當分析涉及區域的用水水平、節水潛力,評價節水指標的先進性、節水措施的實效性,合理確定取用水規模,提出評價結論及建議。
第四十五條(行業節水)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節水灌溉工程設施,發展高效節水灌溉,選育推廣低耗水、高耐旱農作物,降低農業耗水量,強化農業節水增效。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建立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禁止農業灌溉采用深層地下水。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廣應用節水技術裝備,推進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產業節水減排,限制高耗水產業發展。有關工業企業應當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在工業園區開展企業間串聯、分質、循環用水設施建設。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實施城鄉老舊供水設施和管網改造,推進城鎮節水降損,嚴格控制高耗水服務業用水,推廣普及生活節水型器具,完善農村集中供水和節水配套設施。
第四十六條(有償使用和市場調節)
國家在黃河流域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標準應當與流域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利于促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同一用途取水的,水資源超載區有償使用標準應當高于非超載區。
國家對節水潛力大、適用面廣的用水產品實行水效標識管理,限期淘汰水效等級較低的用水產品。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節水市場,推行合同節水等第三方節水服務。
第四十七條(水資源配置)
國家綜合考慮黃河流域水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生態保護要求,推進國家水網工程建設,合理實施跨流域調水,優化水資源配置,增強黃河流域水資源承載力。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區域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提高城鄉供水保障程度。
第四十八條(非常規水源利用)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集蓄雨水、苦咸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源利用比例。國家鼓勵推進城鎮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沿海缺水地區將海水淡化水作為生活補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應急備用水源。景觀綠化、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建筑施工等,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第四十九條(水資源考核)
國家在黃河流域建立水資源考核制度,將節水指標納入水資源較大剛性約束控制指標體系,開展水資源較大剛性約束控制指標落實情況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
第五十條(水沙調控和防洪減災體系)
黃河流域防洪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據流域防洪規劃,建設水沙調控和防洪減災工程體系,完善水沙調控和防洪防凌調度機制,加強水文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水沙變化觀測和河勢調查,實施重點水庫和河段清淤疏浚及灘區放淤,增加河道行洪輸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維持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
第五十一條(工程體系)
國家堅持以疏為主、疏堵結合、增水減沙、調水調沙,采取泥沙綜合處理等措施,完善以骨干水庫等重大水工程為主的水沙調控體系,充分發揮其聯合調水調沙作用,增加調水調沙后續動力,提高攔沙輸沙能力。納入水沙調控體系的工程名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科學推進黃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建設,實施河道綜合治理,推進標準化堤防和河道控導工程建設,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災害防治,構建與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防洪工程體系。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洪工程的運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長效運行。
第五十二條(水沙調度)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編制水沙調控方案,確定重點水庫水沙調控運用指標和運用方式,根據來水來沙和水庫運用情況,決定水沙調控起止時間,下達調度指令,實施干支流水庫群統一調度,改善水沙動力條件,提升水沙調節能力。
黃河流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庫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國家支持建設黃河國家重點實驗室,圍繞河流動力學、水沙運動與河床演變規律、水沙調控等重大科學技術問題,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
第五十三條(防洪調度)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黃河防御洪水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批準的黃河防御洪水方案,編制黃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調度方案,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黃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防洪調度方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防凌調度)
黃河流域有防凌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防御凌汛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防洪規劃。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制定年度防凌調度方案,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防汛抗旱指揮)
黃河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黃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黃河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承擔黃河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條(灘區治理)
黃河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黃河防洪安全、灘區發展,組織編制黃河灘區居民遷建規劃和灘區治理方案,有序安排灘區居民遷建,實施灘區土地綜合整治,分區管控灘區土地利用。
黃河流域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群眾自愿、科學規劃、集中安置、及時復墾的原則,對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居民有計劃地組織外遷。鼓勵引導黃河灘區人口外遷,嚴格控制向黃河灘區遷增常住人口。
灘區不得規劃為城鎮建設用地,不得設立新的村鎮。禁止在灘區新開墾荒地、新建擴建生產堤。灘區已經劃定為基本農田的,應當逐步退出。已建生產堤,應當逐步拆除。
黃河下游灘區因自然行洪、滯蓄洪水導致受淹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五十七條(河道采砂管理)
黃河流域河道采砂實行規劃和許可制度。黃河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規定禁止采砂期。禁止在黃河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第五十八條(重點水庫庫區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黃河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對龍羊峽、劉家峽、三門峽、小浪底、陸渾等干支流骨干水庫庫區的管理,禁止網箱、圍網和攔河拉網養殖,科學調控水庫水位,加強庫區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條(水環境質量標準)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補充規定;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已經規定的項目,可以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制定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或者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黃河流域各省級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黃河流域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
在特殊干旱年份或者嚴重枯水期,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黃河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緊急限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并將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縣級行政區和排污單位。
第六十二條(排污許可)
黃河流域排污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條(排污口監管)
在黃河流域河湖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審批前應當征求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等重要民生工程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第六十四條(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沿河湖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尾礦庫、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開展調查評估,并采取風險防范和整治措施。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發布地下水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地下水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數據。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油氣開采區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管。在黃河流域開發煤層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應當對其產生的壓裂液、采出水等進行處理處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六十五條(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監管)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六十六條(新污染物環境調查和評估)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黃河流域定期組織開展大氣、水體和土壤等環境介質及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調查監測,并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開展黃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
第六十七條(農業面源污染控制)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技術,提高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平,實施灌區農田退水和養殖廢水污染綜合治理和循環利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監測。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推廣使用有機肥,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醫療污水等。
第六十八條(城鄉人居環境整治)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維護,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改造、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治理,消除農村黑臭水體。
第六十九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禁止在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第七章 高質量發展
第七十條(城市和縣城發展)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生態環境、水資源等約束和城鎮開發邊界管控,嚴格控制黃河流域上中游地區新建各類開發區,推進節水型城市、海綿城市建設,加快城市群內部基礎設施建設與互聯互通,構建以中心城市、都市圈、城市群為主體,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健全縣級養老服務體系,推進縣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縣城發展。
第七十一條(美麗鄉村建設)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鄉村布局,建立人文生態資源保護與鄉村發展互促機制,發展鄉村休閑旅游,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加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加強農村水系綜合整治,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七十二條(城鄉融合)
國務院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七十三條(產業布局)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宜水則水、宜山則山,宜糧則糧、宜農則農,宜工則工、宜商則商的原則,做強特色產業,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和資源型產業轉型,因地制宜建設特色優勢現代產業體系。
黃河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黃河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黃河流域應當嚴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布局建設。禁止在黃河流域生態敏感脆弱區新建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
第七十四條(現代農業發展)
國家鼓勵黃河流域發展節水型設施農業、旱作農業和現代化生態灌區,建設高標準農田、現代畜牧業基地以及種質資源和制種基地,打造黃河地理標志產品,發展現代農業服務業。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優化農業產業布局,發展區域優勢產業。
第七十五條(綠色發展)
黃河流域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開展煤炭、火電、鋼鐵、焦化、化工、有色等行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加強清潔生產評價認證和審核,推動企業及園區實施全流程清潔生產改造。構建風光水多能互補系統,建設綠色能源基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強度、碳排放強度。
第七十六條(基礎設施完善)
國家支持黃河流域開展通信網絡、超算中心、數據中心、物聯網、人工智能平臺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區建設,完善交通、水利、能源、防災減災等基礎設施網絡。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升環境基礎設施水平,加強污水、垃圾、固廢、危廢、醫廢處理處置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傳統市政基礎設施綠色化改造。
第七十七條(科技創新)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農牧業高新技術突破、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成果開發和推廣應用,提升黃河流域科技創新能力。
國家支持社會資本建立黃河流域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資體系,綜合運用政府采購、技術標準規范、激勵機制等促進成果轉化。
第七十八條(對外開放)
國家支持黃河流域參與共建“一帶一路”,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第七十九條(碳達峰)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碳達峰方案,開展碳達峰行動,統籌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等優化調整,促進低碳生產、低碳建筑、低碳生活,實施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開展碳達峰、能耗雙控和空氣質量達標協同管理。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黃河流域碳達峰行動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八十條(宗旨)
國家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深入挖掘黃河文化蘊含的時代價值,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八十一條(規劃編制與實施)
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并實施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科學有序統籌黃河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弘揚黃河流域優秀傳統文化,并定期對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情況進行評估。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的協同機制,在黃河文化資源普查、遺產保護、傳承利用、產業發展、展示傳播等方面開展跨部門、跨區域合作,協調解決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十二條(記錄共享)
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黃河文化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保護傳承狀況等進行調查,并予以認定、記錄、評價或建檔,推動文化資源整合利用和互聯互通,建立黃河文化資源基礎數據庫,實現黃河文化資源公共數據開放共享。
第八十三條(遺產保護)
國家加強黃河文化遺產系統保護,建設黃河文化遺產廊道,推進重大考古項目,加大重點文物保護力度,組織做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
國家建立黃河流域城鄉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體系,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建筑、傳統村落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區、古渡口、重大決口堵口遺跡等水文化遺產和農耕文化遺產保護,推進歷史遺產活化利用,塑造城鄉特色風貌。
國家完善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加強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推進傳承體驗設施建設,保護黃河文化生態。
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分級保護、分類實施的原則,加強對黃河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八十四條(傳承載體)
國家統籌黃河國家文化公園、風景區、文化遺產地以及博物館、展覽館、教育基地等建設,推動黃河文化與水利工程、科普教育、旅游觀光、公共服務等深度融合,打造黃河文化標志性符號。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
第八十五條(文藝創作)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圍繞黃河流域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發展成就、時代風貌等采用多樣化的藝術創作形式,開展文藝作品的創作,打造文藝精品。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黃河題材藝術作品的扶持力度,為黃河文藝創作和傳播展示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條(公共文化)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映黃河流域地方特色、體現黃河文化精神、適宜普及推廣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體育、雜技等文化產品納入各級公共文化服務目錄,組織群眾性文化活動,宣傳、展示黃河文化。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將黃河文化傳承弘揚融入城鎮、鄉村建設,在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建設中統籌黃河文化、旅游等資源。
第八十七條(文化產業和文旅融合)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發掘弘揚黃河文化為核心,推動創意設計、工藝美術、演出、影視、出版、動漫、游戲等文化產業發展,推動文化產業與農業、水利、制造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深度融合。
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黃河流域文化、水景觀和水工程等資源,培育展現黃河文化的標志性旅游目的地和文化旅游精品線路,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黃河文化旅游帶。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推動本地區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更好展示和弘揚黃河文化。相關旅游活動開展應當滿足黃河防洪工作需要。
第八十八條(研究與交流傳播)
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黃河文化和治河歷史研究,加強研究成果闡釋,傳播推廣黃河文化,講好黃河故事。
國家搭建黃河文化國際傳播平臺,創新傳播內容、傳播媒介和傳播途徑,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舉辦國際性黃河文化展演、展示、交流、合作等活動,提高黃河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第九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十九條(財政支持)
國務院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財政投入。
國務院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專項安排資金,用于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國家設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基金,專項用于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
第九十條(價格機制)
國家在黃河流域建立有利于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節約集約利用的價格機制,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第九十一條(稅收金融)
國家實施有利于節水、節能、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政策,促進新型節能環保技術、裝備和產品研發應用,培育壯大節水、節能、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產業。
國家鼓勵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黃河流域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第九十二條(生態補償)
國家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源頭和水源涵養地、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等予以補償。
國家應加強對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統籌指導、協調和支持,加快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黃河流域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承擔的生態保護職責和任務,在生態功能重要、生態環境問題突出、保護和受益關系明確的領域,加快簽訂行政區域間生態保護補償協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共同做好黃河流域保護工作。
國家鼓勵黃河流域開展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加快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第九十三條(監測和信息共享)
國家黃河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在已經建立的臺站和監測項目基礎上,健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泥沙、水土保持、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建立智慧黃河信息共享平臺。
國家加強黃河流域洪澇、冰凌、干旱、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地震等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防御、應急處置與恢復重建體系建設,維護相關工程和設施安全,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第九十四條(定期報告工作制度)
國務院應當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第九十五條(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國家實行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九十六條(約談)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對黃河治理保護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九十七條(聯合執法)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保護治理執法能力建設,完善跨區域、跨部門聯合防治和聯合執法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第九十八條(損害賠償)
因污染黃河流域環境、破壞黃河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九條(司法機制)
國家加強黃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設。黃河流域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查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違法行為或者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鼓勵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第十章 法律責任
D一百條(公職人員責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D一百零一條(生態環境責任)
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D一百零二條(水土保持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本法規定,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過程中未按規定和標準開展水土流失防治,或者擅自占用、損壞淤地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D一百零三條(養殖等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黃河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龍羊峽、劉家峽、三門峽、小浪底、陸渾等水庫庫區網箱、圍網和攔河拉網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圍網或者攔河拉網,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D一百零四條(節水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用水水平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限期實施節水改造的。
D一百零五條(水資源管理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開采深層地下水用于農業灌溉的;
(二)規模以上取用水單位未安裝在線監測設施設備,在線監測設施設備運行不正常,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傳輸至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水工程管理單位不執行水資源、水沙、防洪防凌調度指令的。
D一百零六條(河湖管理保護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侵占黃河流域河湖水域、違反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準入負面清單、非法侵占黃河河口入海備用流路的,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干支流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河道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D一百零七條(水污染排放責任)
在特殊干旱年份或者嚴重枯水期,排污單位未按照緊急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方案規定的分解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D一百零八條(礦山生態修復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有修復能力的單位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D一百零九條(生態敏感脆弱區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生態敏感脆弱區新建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高耗水或者高污染項目的,由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D一百一十條(遺產保護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破壞古河道、古堤防、古灌區、古渡口、重大決口堵口遺跡等水文化遺產和農耕文化遺產的;
(二)破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建筑、傳統村落的。
D一百一十一條(侵權賠償)
因污染黃河流域環境、破壞黃河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D一百一十二條(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
對破壞黃河流域自然資源、非法變更耕地用途、污染黃河流域環境、損害黃河流域生態系統、妨礙防洪安全等違法行為,本法未作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D一百一十三條(用語解釋)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行使所轄范圍內有關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法所稱黃河干流,是指黃河源頭至黃河河口,流經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陜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黃河主河段;
(二)本法所稱黃河灘區,是指河道管理范圍內或兩岸堤防之間大洪水時被淹沒,平時露出的土地,具有行洪、滯洪、沉沙功能;
(三)本法所稱黃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黃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為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等;
(四)本法所稱黃河重(主)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厲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無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13條支流。
D一百一十四條(生效時間)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