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危險廢物應有一個充分的定義來對其進行限定,然而這并不容易,因為“幾乎無限的環境污染物”所可能引起的對人類和環境的不利影響的范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幾乎任何定義都顯得簡單和不明確。危險廢物的定義有三種方法,有時是三種方法的結合,已應用于危險廢物的判定和分類,即一般定義、排他性定義、包含性定義。
一般定義通常出現在關于危險廢物的立法中,對該立法的范圍作簡要的描述。但這種定義的作用是極有限的,必須經過解釋才能建立一個可應用的危險廢物定義。
危險廢物可以在排他原理的基礎上定義,即它們是可以用傳統的廢物管理系統處置的廢物之外的廢物。傳統的廢物管理系統包括城市固體廢物填埋場;下水道系統;自然環境系統(空氣、土壤和水)。這些傳統系統常常有排放標準(下水道的工業廢水標準、城市固體廢物填埋場不接受的廢物名錄、清潔水條例等),這樣,任何一種不容許通過這些方法處置的廢物,就依據此定義成為了危險廢物。
包含性定義試圖通過提供標準或一個包含性名錄來定義危險廢物,如果廢物達到這些標準,就稱之為危險廢物。有三種包含性定義,即通用定義、組分定義和性質定義。通用定義基于對廢物產生過程的描述。例如:來自儲油罐底部和溶劑回收蒸餾物底部的污泥。組分定
義是,如果廢物中含有達到可測量濃度的某種有毒有害成分,就被判定為危險廢物,如含砷、氯化有機溶劑或鉛的廢物。如果廢物表現出一種或幾種危險特征,如毒性、可燃性、放射性、腐蝕性,也會被判定為危險的。
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危險廢物是一種生活垃圾和放射性廢物之外的,由于數量、物理化學性質或傳染性,當未進行適當的處理、存放、運輸或處置時,會對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重危害的廢物。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定義危險廢物是指除放射性廢物之外,一種會引起對人和環境的重大危害,這種危害可能來自一次事故或不適當的運輸或處置,而被認為是危險的或在某一國家或通過該國境內時被該國法律認定為危險的廢物。巴塞爾公約列出了專門的危險廢物目錄,除非它們不具有危險特性,同時也指出任一出口、進口或過境國的國內立法確定或視為危險廢物的廢物也是危險廢物。
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國家環境保護局等部委1998年聯合頒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國家制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凡《名錄》中所列廢物類別高于鑒別標準的屬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范圍;低于鑒別標準的,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對需要制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廢物類別,在其鑒別標準頒布以前,僅作為危險廢物登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