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近日由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向社會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錄修訂堅持問題導向,遵循連續性、實用性、動態性等原則,不僅調整了危險廢物名錄,還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修訂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國危險廢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支撐作用,但隨著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深入,及“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2008年版《名錄》已不能滿足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訂完善。
本次修訂將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別479種(其中362種來自原名錄,新增117種)。將原名錄中HW06有機溶劑廢物、HW41廢鹵化有機溶劑和HW42廢有機溶劑合并成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將原名錄表述有歧義且需要鑒別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惡英廢物刪除,增加了HW50廢催化劑。新增的117種危險廢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積累以及征求意見結果,主要是對HW11精蒸餾殘渣和HW50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
為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訂中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共有16種危險廢物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其中7種危險廢物的某個特定環節的管理已經在相關標準中進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入場標準后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場不需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另外9種是基于現有的研究基礎可以確定某個環節豁免后其環境風險可以接受,如廢棄電路板在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時可以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的發布實施將推動危險廢物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對防范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將起到重要作用。
來源: 環保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