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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發布

發布日期:2015-04-27  來源:江蘇省政府網 

核心提示:日前,江蘇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印發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蘇水十條)的通知,內容如下
 日前,江蘇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印發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蘇水十條)的通知,內容如下:
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大我省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尤其是視察江蘇時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堅持水陸統籌、城鄉統籌,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綜合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水資源管理。強化責任落實,堅持依法治水、科學治污,建立健全“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全力打造江蘇治水升級版,切實改善全省水生態環境,為建設經濟強、百姓富、環境美、社會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蘇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污染嚴重水體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斷提升,地下水采用得到嚴格管理,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保持穩定。到203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到本世紀中葉,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70.2%,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8%,喪失使用功能(劣于Ⅴ類)的水體、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基本消除,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到2030年,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達到75%以上,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99.99%以上。

一、深化工業污染防治

(一)加快淘汰落后產能。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和能耗限額,圍繞水質改善目標,結合轉型升級要求,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鼓勵企業主動提高標準,淘汰相對落后的低端低效產能。對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除減排治污、生態保護類新建、擴建項目。(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市、縣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重點開展小型化工、塑料、印染、造紙、電鍍等“十小”行業取締整治工作,制定取締項目清單。2016年年底前全面取締到位。(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二)嚴格環境準入。

根據流域水質目標、主體功能區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要求,分區域、分流域制定并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嚴格的等量或減量置換。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準入門檻。太湖流域停止審批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新建工業項目,淮河流域限制發展高耗水產業,沿江地區嚴格限制新建中重度污染化工項目,沿海地區嚴格控制新建醫藥、農藥和染料中間體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加快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海洋與漁業局參與)、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局參與)。到2020年,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制定并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省水利廳、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三)優化產業布局。

嚴格保護生態空間。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清水通道維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濕地、太湖重要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等涉水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加快構建以長江、洪澤湖-淮河入海水道為橫軸,南水北調東線、通榆河為縱軸的“兩橫兩縱”水生態廊道(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確保在城市規劃區內保留足夠的水域面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實行占用水域等效替代制度,確保水域面積不減少(省水利廳負責)。開展海岸線利用現狀調查,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建立順岸式圍填海岸線占用補償機制,確保順岸式圍填海形成的新增岸線長度不少于占用長度(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保證生物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重要濕地等生態空間(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規模。把主體功能區、生態紅線、城市規劃藍線作為產業布局的前置條件,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嚴格依據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評估結果布局。沿海地區發展港口物流、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新能源、海洋生物等產業,沿江地區發展具有先發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強產業集群、產業基地的空間和產業關聯配置,采用綠色低碳循環技術,建立區域產業關聯循環體系。(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加快城區污染企業搬遷改造。2016年,各市、縣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區現有化工、印染、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原料藥等污染較重企業,制定企業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單。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區污染較重企業改造退出任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四)開展重點行業專項整治。

鞏固化工、電鍍等行業多輪整治成果,按照“調高調優調輕調綠”思路,以企業循環化、清潔化改造為抓手,深入推進傳統重點行業轉型升級。2016年,制定化工、原料藥加工、印染、電鍍、造紙、焦化等“十大”重點行業專項整治方案,建立清潔生產企業清單和清潔化工藝改造項目清單,全面推進清潔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清潔化改造項目全部完成,造紙行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五)強化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

開展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設施排查,全面推行工業集聚區企業廢水和水污染物納管總量雙控制度,重點行業企業工業廢水實行“分類收集、分質處理、一企一管”,集聚區內企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善工業集聚區污水收集配套管網,開展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

全面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未達接管要求的一律限期治理,所有園區及企業均建成自動監測預警系統。全面開展電鍍集中區摸底調查,明確淘汰企業、項目、工藝(設備)清單和限期治理計劃,太湖流域繼續深入開展電鍍行業污染治理。2016年年底前,尚未安裝廢水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工業集聚區全部完成安裝工作。加強工業污泥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工業污泥得到安全處置。對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重點行業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廢物屬性不明的,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等參與)

(六)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漁業船舶年度淘汰清單,按期完成淘汰工作。2018年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接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為,嚴格船舶修造和拆解行業準入,建立船舶修造和拆解行業準入標準和退出機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單位按要求配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禁止沖灘拆解。(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海洋與漁業局、質監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開展沿海、內河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廢水治理與廢棄物處理設施基本情況調查,編制實施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碼頭建設配套的污水存儲、垃圾接收暫存設施,完善區域污水管網、垃圾轉運服務體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

港口、碼頭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要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南通、鹽城、連云港沿海3市及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揚州、泰州沿江7市596家船舶修造廠污染防治設施于2017年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徐州、淮安、宿遷3市120家修造廠于2020年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17個沿海、沿江港口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污染防治設施改造,3個內河港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配置事故應急設備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二、提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水平

(七)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與提標改造。

全面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蘇中、蘇北地區加快推進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蘇南地區提高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效率。到2019年,城市、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5%。到2020年,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全省新增污水處理能力達250萬立方米/日以上。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沿海3市的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廠于2016年年底前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其他地區2017年年底前完成。率先對太湖一級保護區內且尾水排放對太湖水質造成影響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實施地表水IV~V類排放標準試點,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

在太湖一級保護區內,加快鄉鎮污水處理廠的評估和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建立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實施建設、統一組織運營、統一政府監管“四統一”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整合進程。有條件的地區可在污水處理廠末端增加人工濕地,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效果。強化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加快推進全省城鎮污水處理監管信息平臺建設,構建覆蓋全省的基礎信息體系、考核評估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2017年年底前各省轄市完成市級監管平臺建設,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級監管平臺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環保廳等參與)

(八)大力推進城鎮雨污分流管網建設。

堅持廠網并舉、管網先行原則,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加快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改造,全面開展城鎮建成區污水收集和處理現狀排查,制定管網改造計劃,優先推動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污水截流、納管,難以進行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鎮新區必須全部規劃、建設雨污分流管網,省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要推進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收集管網的日常養護工作,提高養護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規范排水行為。到2017年,南京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省轄市以及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到2020年,全省新增污水管網長度7000公里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參與)

(九)加強污泥處理處置。

遵循區域統籌、合理布局原則,按照“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要求,強化源頭減量,加快建設區域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或長久性處理處置設施。全面開展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泥的產量、泥質、運輸和處理處置現狀排查,取締非法污泥堆放點,編制污泥綜合利用或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與改造計劃。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省轄市建成污泥綜合利用或長久性處理處置設施。2020年年底前,縣(市)實現長久性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全覆蓋,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9.99%以上。嚴格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制”,污泥運輸車船安裝GPS,強化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監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農委等參與)

(十)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按照系統治理、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統籌建設原則,系統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實現城市排水防澇能力綜合提升、徑流污染有效削減、雨水資源高效利用,構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態系統。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既有建成區要結合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易淹易澇片區整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逐步實施。組織開展海綿城市省級試點示范工作,推進海綿城市示范區、海綿型公園和綠地、建筑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小城鎮、村莊等示范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十一)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優化養殖業布局。按照“種養結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學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合理確定養殖區域、總量、畜種和規模,以充足的消納土地將處理后的畜禽廢棄物就近還田利用。強化畜禽養殖分區管理,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畜禽養殖發展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劃定禁養限養區,報上一級相關部門備案,并對社會公開。全面開展養殖業調查,摸清家底,明確規模化養殖場清單,列出禁養區需關閉搬遷的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清單,201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禁養區關閉搬遷工作。(省農委、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加強畜禽糞污綜合利用。非禁養區內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設施。探索建立分散養殖糞污收集、貯存、處理與利用體系,提升工廠化堆肥處理規模,推廣高效液態有機肥生產技術,鼓勵開展屠宰廢水等農產品加工業廢水無害化處理和循環利用。新建養殖場應采取生物、工程、農業等措施利用畜禽糞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治理率分別達到60%、90%。(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參與)

(十二)加強生態漁業建設。

調整漁業產業結構。深入實施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對禁養區和限養區嚴格依法依規管理,在宜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地點、品種和模式,大力推廣生態漁業、增殖漁業、循環漁業等。發展海洋牧場,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拓展離岸養殖、淺海養殖和深水網箱養殖。有序推進重點湖泊退圩還湖、退圩還濕工程,到2020年,全省主要湖泊網圍養殖面積控制在75萬畝以內,其中太湖網圍養殖面積控制在4.5萬畝以內。(省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省太湖辦、水利廳、林業局等參與)

強化水產養殖業污染管控。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鼓勵采用生態養殖技術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技術,推廣低毒、低殘留藥物的使用,嚴格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2016年年底前,各縣(市、區)制定本地區百畝連片標準化池塘改造方案,開展池塘標準化改造,建設尾水凈化區,推廣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技術,有效控制水產養殖業污染。(省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省太湖辦、環保廳等參與)

加強漁業資源和水生生態養護。嚴格控制捕撈船網及馬力總量,逐步減少漁民、漁船數量,降低捕撈強度,嚴厲打擊“絕戶網”。嚴格執行長江禁漁期、湖泊休漁和海洋伏休制度,健全禁漁期漁民生活保障制度。深入實施人工增殖放流和海洋人工魚礁投放工程,加大湖泊水生生物抑藻放流力度。到2020年,全省主要湖泊禁漁期平均達到4個月以上,人工魚礁面積達300平方千米,放流海洋經濟苗種10億尾(只、顆),漁業資源衰退的趨勢有所緩解。(省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省水利廳、太湖辦等參與)

(十三)控制種植業污染。

調整種植業結構。在丘陵等缺水不適宜農業種植的區域實施退耕還林、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地區,要適當調減用水量較大的水稻、小麥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或經濟林。推廣農藝節水保墑技術,實施保護性耕作。加強種植技術培訓,鼓勵依據氣象條件選擇合理時機施肥。在制定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總體規劃時,應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要求,并在實施建設中加以落實。(省農委、農業資源開發局牽頭,省農機局、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林業局等參與)

控制種植業面源污染。2016年年底前,制定實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建立連片綠色農業污染控制區,推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規模化發展,從源頭控制種植業污染。開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推進化肥使用減量化。加大有機肥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鼓勵使用農家肥、商品有機肥,逐步增加農田有機肥使用量。開展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施農藥減量工程,推廣精準施藥及減量控害技術,減少農藥使用量。加快制定地方農膜使用標準,制定農膜使用和回收的優惠政策,推廣使用高標準農膜,開展殘留農膜回收試點。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19年,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水利廳、質監局等參與)

(十四)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按照統籌規劃、集散結合、自主實施、政府幫扶、以獎促治原則,以縣(市、區)為單元,實施農村清潔、水系溝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態修復等工程,協同推進村莊環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蓋拉網式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各地制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及分年度計劃。統籌城鄉、區域生活污水治理,編制縣級村莊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合理選擇就近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就地建設小型設施相對集中處理以及分散處理等治理模式。優先推進太湖流域、南水北調東線、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點區域農村污水處理。按照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目標,開展農村河塘疏浚,大力推進水美鄉村建設。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5000個,村鎮生活垃圾集中收運率達到85%以上,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普及率達到95%,蘇南地區規劃發展村莊、蘇中地區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莊、蘇北地區規模較大的規劃發展村莊生活污水治理覆蓋率達到90%以上。(村莊整治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農委、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覆蓋拉網式農村環境整治試點由省環保廳、財政廳負責)

四、加強水資源保護

(十五)控制用水總量。

實施較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覆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指標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524億立方米以內。(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委等參與)

(十六)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健全萬元地區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分解至市縣及各領域、行業,將完成情況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達到國家較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要求,全省70%以上市、縣(市、區)建成節水型社會示范區。(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執行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目錄及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電力、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化、化工、制革、食品發酵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到2020年,全省礦井水、洗煤廢水70%以上綜合利用,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工業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0%。(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與漁業局、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實施差別化水價、超計劃加價收費,加大重點戶監督力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規劃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到2019年,省轄市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質監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示范推廣通滴灌機械設備,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省節水灌溉工程面積占耕地面積比例達到60%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6。(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農委、農業資源開發局、農機局等參與)

(十七)加強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開展建筑中水應用示范工程建設,扶持中水技術設備研發生產企業,探索建立建筑中水應用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利用率達到1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環保廳等參與)。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等參與)。

(十八)科學保護水資源。

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河湖水域納污能力。(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制定基于生態流量保障的水量調度方案,采取區域聯合調度、引排結合、生態補水等措施,發揮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水位)。在淮河流域進行試點,2017年底前,制定生態流量(水位)控制試點方案,分期分批確定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五、健全環境管理制度

(十九)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健全總量管理體系。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完善全省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統計范圍。抓緊把總氮、總磷、重金屬等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污染物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沿海地區實施總氮總量控制。太湖流域編制實施總磷總氮總量控制方案,對涉及氮磷排放的園區、行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和嚴格監管。各地按照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目標,結合水環境質量改善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兼顧技術經濟水平,統籌確定控制單元內排污單位的總量控制額度。(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委等參與)

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5年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強許可證管理,制定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確定排污許可證臺帳管理體系,對排污單位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匯總,并向社會公開。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強化海上排污監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在滿足周邊水域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的前提下,實施排污權交易。對水質超標的控制單元,排污單位不允許作為受讓方與本轄區范圍以外的排污單位進行交易。2017年年底前,完成省級排污權交易中心和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支持蘇州、泰州、宿遷等市先行開展環境權益交易中心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海洋與漁業局參與)

(二十)嚴格環境風險控制。

強化環境風險源頭管理。制定全省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行業的環境風險評估和布局指導意見。全面調查長江淮河干流沿岸、環太湖、沿海等區域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等基本狀況,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污染源為重點,建立重點風險源清單,逐步開展重點風險源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2016年年底前,編制完成對水源地、環保敏感目標構成危脅的風險源轉移、搬遷年度計劃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高風險企業或倉儲設施的轉移、搬遷任務。(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安監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防范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根據國家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制定并公布省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強化學品生產、儲運過程風險監管,落實重點環境管理類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轉移登記制度。建立水陸危險廢物運輸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向水體傾倒、拋灑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安監局、公安廳和江蘇海事局等參與)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農委、海洋與漁業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交通運輸廳、農委、衛生計生委、公安廳等參與)

(二十一)實行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

加強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加快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支撐隊伍,2017年年底前,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評估機構、人員、鑒定評估程序等制度規范,推進相關立法進程。2020年年底前,基本形成覆蓋全省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能力。(省環保廳牽頭,省司法廳、海洋與漁業局、法制辦等參與)

健全環境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全面和嚴格的環境污染責任賠償制度,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須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并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給予賠償,為環境修復提供資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海洋與漁業局和江蘇海事局等參與)

(二十二)推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

依托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等研究成果,2016年,率先在太湖流域開展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試點,頒布實施管理辦法,建立分區、分級、分類、分期管理體系。在長江、淮河流域開展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研究,逐步建立全省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的管理體系,實現水生態監控、水生態健康評估、水質基準標準轉化等三大技術支撐的新型水環境管理模式。(省環保廳牽頭,省太湖辦、發展改革委、水利廳、林業局等參與)

六、加強環保執法監督

(二十三)健全法規規章。

加快制定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洪澤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濕地保護條例、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水功能區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研究制定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排污許可、排污交易、污染責任保險、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等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及時清理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省法制辦牽頭協調,省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二十四)完善標準體系。

開展生物制藥、半導體、印染行業銻污染物、鋼鐵行業鉈污染物等重點行業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研究制訂工作。修訂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蘇中、蘇北地區的造紙、印染、制藥、電鍍等行業適時執行國家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國家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和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五)加大執法力度。

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全面實現達標排放。2015年年底前,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及時公布大檢查開展情況和違法案件查處信息,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狀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超總量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實施動態管理。每年組織開展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抽查,結果向社會發布。(省環保廳負責)

完善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要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健全重大案件會商督辦、信息共享、常設聯絡員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積極支持、配合法院環境案件審判工作。對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后督查,掛牌督辦嚴重污染環境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案件。不斷完善環保督政體系,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檢察院、法院等參與)

嚴懲環境違法行為。綜合運用掛牌督辦、區域限批、按日計罰、限產停產、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應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水上傾倒危險廢物,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二十六)加強水環境監測預警。

制定實施行政單元全類型水環境監測點位體系及評估考核辦法,優化全省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飲用水源地、城市水體等監測網絡,增補跨界河流、入海河流、入江河流和近岸海域水環境監測點位,提升水環境監測網絡的整體功能。健全自動監測系統,在長江、淮河流域重點斷面新建自動監測站,實現全覆蓋。加強水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加大應急監測和快速監測能力投入,支持蘇中、蘇北部分市、縣環境監測機構的水環境監測基礎能力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局、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二十七)強化廢水污染源監測監控。

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國控、省控廢水污染源全部納入監控平臺,實現省市縣監控中心數據雙向傳輸及交換。積極推進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控技術研究,重點園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逐步安裝含特征污染物的自動監測監控系統,達到實時監控、及時預警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進、出水主要污染物濃度及水量,并聯網至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監控平臺。(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二十八)提升監管能力。

加強環境監察、環境應急、海監執法、漁政執法等專業技術培訓,加強鄉鎮(街道)環保監管能力建設,配備與職責任務相適應的人員。推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劃分方案于2015年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環境監察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工作,所有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縣級及以上的監察機構裝備達標率應根據環保部確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加快海監執法、漁政執法能力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七、強化科技支撐作用

(二十九)加強水環境管理應用研究。

強化科技對水環境管理支撐作用,重點支持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及監測、跨區域水環境生態補償、水環境損害評估、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預警機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技術、排污許可證管理及信息平臺建設等研究。探索開展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測技術、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等應用基礎研究。完善水環境科技領域的國內外交流合作機制,鼓勵省內科研機構與國內外高水平科研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伙伴關系,引進急需的環境管理及污染治理關鍵技術,聯合開展相關技術研發。(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委、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三十)強化水處理技術研發應用。

跟蹤國內外水處理技術發展動態,圍繞水處理關鍵技術需求,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重點支持研發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工業高鹽廢水脫鹽及鹽泥處置、海水淡化、地下水污染修復、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等關鍵應用技術。加強水處理技術創新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委、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三十一)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嚴格落實國家關于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的規定,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完善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扶持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鹽城、宜興等節能環保產業集聚區建設,形成一批水處理技術裝備產業化基地,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科技廳、財政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制定環境治理第三方服務的管理辦法,明確資格準入條件、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理順各方職責,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強化融資及服務功能,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服務新機制。支持鼓勵互聯網技術與環保服務業融合發展,積極培育環保電商等新業態。(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八、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三十二)理順資源環境價格。

積極推行差別水價。2016年年底前,縣級城市應全面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引導全社會合理用水、節約用水。(省物價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按照國家要求,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價格,探索實行分類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兩部制水價,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適時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結構性調整工作,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分類,研究制定新增用水分類的定價原則,逐步提高非農業用水價格。(省物價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農委等參與)

嚴格執行差別化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充分發揮價格政策的引導作用,建立健全水資源費差別化征收體系,對地表水水資源費、地下水超采地區和非超采地區水資源費實施差別化征收政策。對易于造成水資源浪費的行業執行較高的征收標準,形成倒逼高耗水產能退出的機制。(省物價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政策。進一步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體系,合理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滿足支付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運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不同環保信用等級的企業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2015年年底前,全面開征建制鎮污水處理費和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省物價局、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水利廳等參與)

完善排污收費政策。出臺排污費征收管理具體規定,分階段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實行差別化征收政策。2016-2017年和2018年分別將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4.2元和5.6元。鼓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高于省定標準征收,并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根據考核標準實行差別化征收。2015年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的鋼鐵、造紙、印染、化工等主要污染企業,嚴格按自動監測數據核定征收排污費。2016年,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按自動監測數據核定排污費。(省物價局牽頭,省財政廳、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環保廳和南京海關等參與)

(三十三)建立多元投入機制。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保監局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以獎促治”。各級人民政府應逐步加大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財政投入力度,統籌有關資金,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飲用水安全保障、河道整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黑臭水體治理、海綿城市建設、近岸海域生態保護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與運行經費、環境執法工作經費分級予以必要保障。(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委、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三十四)完善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完善綠色金融體系。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加大對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的金融支持,暢通融資渠道。加強各級環保部門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的聯動,進一步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根據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鼓勵、警示或懲戒,對節水環保產品和環境友好產品生產企業給予信貸傾斜,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對節能減排顯著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可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對列入黑名單和限批區域的企業,從嚴控制授信。(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水利廳和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等參與)

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推進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運輸等企業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鼓勵其他排污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賠機制。發揮保險機制的風險防范和社會保障功能,對參保企業貸款授信、申報污染防治資金等方面可以給予政策支持,逐步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覆蓋面。(省環保廳、江蘇保監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等參與)

(三十五)深化水環境補償制度。

完善全省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健全覆蓋主要流域的水環境補償制度。根據流域治理及國家考核斷面水質目標要求,優化補償斷面設置,及時修訂補償實施細則和監測管理辦法。鼓勵市縣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省財政廳、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等參與)

九、全力保障水環境安全

(三十六)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定期開展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深入實施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全面清理保護區內的違法設施和排污口,加強有毒有害物質管控(省環保廳負責)。按照“水量保證、水質達標、應急保障”的要求,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達標建設。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推進城鄉統籌區域供水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同步實施,限期取消、歸并小水廠,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加強縣以上城市應急備用水源建設和管理(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全面實施現有水廠自來水深度處理工藝改造,新建水廠一律達到深度處理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到2020年,市、縣基本實現“雙源供水”和自來水廠深度處理兩個“全覆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環保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實施從水源水到龍頭水全過程監管,構建“水源達標、應急備用、深度處理、預警檢測”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并加強考核,確保飲用水安全。各市、縣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三十七)深化重點流域治理。

深入推進太湖治理。組織實施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國家總體方案和省實施方案,加強15條主要入湖河流綜合治理,全面開展控源截污和應急防控,努力消除湖泛大面積發生的隱患,促進湖體水質持續好轉。省太湖辦要統一履行組織實施、綜合監管職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加強監督管理。到2020年,太湖湖體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穩定保持在II類,總磷達到III類,總氮達到V類,流域重點斷面達標率達到80%。(省太湖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委、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加強長江淮河水污染防治。編制實施長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綜合整治入江支流、入江排污口,加強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及通榆河清水廊道建設。到2020年,長江干流江蘇段水質保持優良,主要入江支流水質消除劣Ⅴ類,南水北調東線、通榆河水質穩定達到III類。(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三十八)加強良好湖泊保護。

2016年,對列入國家《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洪澤湖、高郵湖、駱馬湖、白馬湖等湖泊,開展生態環境安全和健康評估。按照“一湖一策”原則,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實施水源涵養、生態清淤、濕地建設、湖岸帶生態阻隔、入湖河流整治等綜合措施,保護水生態系統完整性,確保良好水體水質和生態服務功能不降低。(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財政廳等參與)

(三十九)加強地下水保護。

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落實《江蘇省地下水超采區劃分方案》,在蘇錫常地區及海門市8440.9平方公里、平原區高鐵兩側各200米范圍內,實施地下水禁采;在鹽城、南通、淮安、徐州、連云港、宿遷、泰州等市8155.9平方公里區域范圍內實施限采。堅持分級分區管理、用水總量與水位雙控原則,凡地下水超采區涉及的鄉鎮,整個鄉鎮按超采區進行管理。嚴格控制深層承壓水開采,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全面推進未經批準或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機井的整治工作,長久填埋水井2886口,封存備用水井2350口,改建專用監測井490口。2016年6月底前,完成海門禁采區和高鐵沿線禁采區地下水禁采任務。2020年年底前,超采區用水總量和水位力爭全面達到控制要求。(省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對徐州、宿遷市7個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源,開展補給區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強化補給徑流區保護。石化生產貯存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設施改造,2016年年底前,完成1040個加油站油罐防滲池建設或雙層罐更新改造,2017年年底前,3721個加油站全部完成改造任務。報廢礦井應進行回填,報廢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在禁采、限采區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試點。(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等參與)

(四十)全面治理城市黑臭水體。

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建立黑臭水體檔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計劃,完善城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潔、生態修復等措施,系統治理黑臭水體,實現無違法排口、水面無漂浮物、河岸無垃圾、水體無異味。南京市、其他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分別于2017年、2020年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定期通報各地黑臭水體治理進展,各地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水利廳、農委等參與)

(四十一)推進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嚴格涉海工程管理。認真執行圍填海管制計劃,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凈能力差的海域嚴格控制圍填海。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加強海岸線調查,撤出非法擠占海岸線的產業,恢復自然岸線。

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島岸線)。(省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省沿海辦、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委、林業局等參與)

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編制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堅持陸海統籌,以控制陸源污染物為重點,強化源頭防控,協同治理近岸海域污染。加強沿海化工園區、入海河流、河口海灣等水環境綜合治理。研究建立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建立入海河流的河海斷面責任交接制度。

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沿海省轄市開展入海排污口調查,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或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到2020年,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類水體。(省環保廳、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強化海洋生態保護。編制實施海洋生態紅線區保護規劃,加強海州灣、海門牡蠣礁和如東小洋口國家J海洋公園建設與管理,開展海州灣、牡蠣礁等特殊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修復。加大濱海濕地、河口和海灣等生態系統,以及魚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加強海州灣漁場、呂四漁場等重點海域生態修復。開展海洋生態補償及損害賠償等研究。(省海洋與漁業局、環保廳牽頭,省沿海辦、林業局參與)

(四十二)開展水生態修復。

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強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建設,搶救性保護長江流域、淮河流域、太湖、洪澤湖、濱海潮間帶、里下河沼澤等生態區位特別重要或受嚴重破壞的自然濕地,逐步構建全省自然濕地保護網絡體系。對江河湖泊等退化濕地以及丹頂鶴、麋鹿、勺嘴鷸、黑嘴鷗等國家重點保護或珍稀瀕危動物棲息濕地,開展生態修復治理,提升濕地生態質量。

逐步擴大退耕還濕、退漁還濕范圍,擴大濕地面積,到2017年修復或恢復濕地10萬畝,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45%。加強沿海灘涂濕地保護,沿海灘涂圍墾生態用地比例不少于20%。加大城市濕地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力度,強化城市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省林業局牽頭,省環保廳、發展改革委、海洋與漁業局、沿海辦、水利廳、農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年底前,制定實施長江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省環保廳牽頭,省海洋與漁業局、林業局、水利廳等參與)

(四十三)實施控制單元精細化管理。

排查國家及省考核斷面、控制單元的基本情況,劃分優先控制單元、一般控制單元,細化目標設置,實施精細化管理。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現狀達到或優于III類等水質良好的控制單元,采取水生態保護及風險防范措施,確保水質不退化;對水質為劣Ⅴ類、Ⅴ類或其他水質需要改善提高的控制單元,采取綜合措施大幅削減控制單元內污染物排放總量。(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四十四)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

水質劣于Ⅴ類、Ⅴ類或其他水質需要改善的國家和省考核斷面,市、縣人民政府應參照《水體達標方案編制技術指南》,2016年6月底前,編制完成斷面達標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各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斷面達標治理進展和水質改善情況。省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跨省轄市交界斷面達標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環保部門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到2020年,各市、縣(市、區)水質好于Ⅲ類斷面比例逐年提高,劣于Ⅴ類斷面逐年減少直至消除。(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十、加強組織實施

(四十五)強化地方黨委政府治污責任。

各市、縣要切實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全力推進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于2015年年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工作方案應明確污染治理目標、重點任務、資金政策保障和監管措施。2016至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確定年度目標、治理項目及責任分工。(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四十六)明確各有關部門管理責任。

省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省各有關部門及省轄市人民政府職責分工,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調推進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等工作。省環保廳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積極參與長三角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加強省際間互動合作。(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委、國土資源廳、太湖辦、海洋與漁業局、林業局和江蘇海事局等參與)

(四十七)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按照排污許可要求實現穩定達標排放,開展自行監測或者委托第三方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國有企業、上市企業要帶頭落實,向社會公開環境承諾,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國資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四十八)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省人民政府與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每年對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江蘇省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環保工作實績考核暫行辦法》等規定,將考核和評估結果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太湖辦參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環保廳、太湖辦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約談省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省級環境保護榮譽稱號。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廳參與)

(四十九)加強公眾參與和監督。

依法公開水環境狀況信息。定期發布環境質量公報、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定期公布省轄市水環境質量排名。各市、縣(市)在主要媒體及時發布水環境質量狀況。建立重點排污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切實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國控重點排污單位應在省級環保部門網站依法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保部門要定期公布對重點排污單位監督性監測結果。(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國土資源廳、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加強社會監督。支持環保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水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省環保廳牽頭,省民政廳、法院等參與)

(五十)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制定水環境保護宣傳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分年度組織實施。深入開展新聞報道,詳細解讀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跟蹤報道工作成效。把水資源節約、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健康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為排污單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培訓和咨詢,引導自覺履行社會環保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推廣綠色生活方式。倡導文明、節約、綠色、健康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我省正處于“邁上新臺階、建設新江蘇”的關鍵時期,水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各地、各部門要本著對人民群眾和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各司其職,突出重點,系統治理,以硬決心兌現硬承諾,以硬措施完成硬任務,確保全省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如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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