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6月,“兩高”聯合發布了處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說。近來,順德法院審結了新解說施行以來順德首例污染環境違法,被告人鐘某財、鐘某朋違法向下水道傾倒5噸工業廢水,別離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八個月,并處罰金。
鐘某財是一家清洗服務公司的經營者,但沒有污水處理的天資和才能。上一年9月11日,他接到順德北滘鎮一家不銹鋼公司員工的托付,幫助處理該公司的工業廢水,并商定每車廢水收費800元。鐘某財找到清洗化糞池的老鄉鐘某朋,以每車廢水600元的價格雇傭鐘某朋作業。鐘某朋只要一輛整理化糞池廢水的卡車,同樣不具備處理廢水的天資。
當晚8時,鐘某財先到不銹鋼公司,10時擺布,鐘某朋駕馭槽罐車到達,將該公司的5噸工業廢水抽入槽罐車后脫離。
第二日清晨2時擺布,鐘某朋駕馭該車到樂從鎮一條清靜的公路停下,將車上的廢水悉數傾倒至下水道內。不一會,接到線報的樂從環運分局兩名作業人員參與制止。隨后,鐘某朋、鐘某財先后被警方抓獲。
順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抽取傾倒現場的水樣進行檢測,經確定,排放的廢水主要是廢機油、廢有機物等危險物品,該危險物品流進河涌會對河涌造成嚴峻污染。
順德法院認為,鐘某朋行動構成污染環境罪。而依據新的司法解說,鐘某財明知鐘某朋無經營許可證,仍托付他處置危險廢物,是鐘某朋的共犯,也構成污染環境罪,遂對兩人作出上述判定。